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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相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者: [发表时间]:2023-07-17 [来源]: [浏览次数]:

全校各单位:

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根据个人职业发展规划自愿申请在职攻读研究生。

二、申请人应在华中科技大学连续在岗工作三年以上,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误工作业绩优良,首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均达“合格”及以上。

三、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已经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四、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应同时遵守教职工及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严守师德师风和学术诚信。

五、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不得脱产、离岗、申请转岗,合同中约定的聘期目标不变,工作任务及工作量不得减免

六、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研究生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所申报的专业进行把关,经所在单位决策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报名,并报人事处备案。如需人事处签署意见的,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中层干部等组织部管理人员同时报组织部备案或审批。

七、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研究生录取后,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并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完成学习年限或取得相应学位后,应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年以上服从组织安排调动岗位的除外)。

八、教职工获得学位证、毕业证后,持证书原件到人事处信息办更新学历学位信息。中层干部同时告知组织部。

九、通知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处

20237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