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校各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教职工队伍建设,规范人事管理工作,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教育部等六部门关于加强新时代高校教师队伍建设改革的指导意见》《教育部等八部门关于加快构建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体系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就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的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学校在编在岗教职工在不影响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可根据个人职业发展规划,自愿申请在职攻读研究生。
二、申请人应在华中科技大学连续在岗工作三年以上,工作中未出现重大失误,工作业绩优良,首聘期考核和年度考核均达“合格”及以上。
三、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产生的费用由个人自行承担。已经签订协议的,按原协议执行。
四、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应同时遵守教职工及研究生管理相关规定,严守师德师风和学术诚信。
五、教职工在职攻读研究生期间不得脱产、离岗、申请转岗,合同中约定的聘期目标不变,工作任务及工作量不得减免。
六、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研究生时,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所在单位对申请人所申报的专业进行把关,经所在单位决策会议审批通过后方可报名,并报人事处备案。如需人事处签署意见的,经所在单位签署同意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批。中层干部等组织部管理人员同时报组织部备案或审批。
七、教职工申请在职攻读研究生录取后,应及时告知所在单位,并与学校签订培养协议,在完成学习年限或取得相应学位后,应继续从事现岗位工作三年以上(服从组织安排调动岗位的除外)。
八、教职工获得学位证、毕业证后,应持证书原件到人事处信息办更新学历学位信息。中层干部同时告知组织部。
九、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人事处
2023年7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