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办理去世教职工抚恤金、丧葬费相关事宜的通知
各单位、全体教职工及家属:
为进一步规范教职工去世后相关事宜的办理程序,明确各方职责,确保善后工作顺利、高效进行,现将有关事项及办理流程通知如下:
一、报告与登记
教职工去世后,其亲属应及时将逝者的 《医学死亡证明书》 报告逝者生前所在单位。单位工作人员需据此填写 《去世人员报告表》 ,并及时将相关信息报送至人事处薪酬福利科。
二、医疗费用结算
单位工作人员或亲属持 《医学死亡证明书》(原件) 及 《去世人员报告表》 ,前往校职工医院公费医疗处办理医疗费用结清手续。同济校区教职工家属,请前往同济职工医院公费医疗办办理。
三、丧葬费与抚恤金申领
1. 所需材料:
(1)《医学死亡证明书》原件
(2)《去世人员报告表》
(3)医药费结清证明(仅同济校区需要)
(4)如亲属自行办理,需提供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如果需要代办,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双方身份证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原件。
2. 办理地点:人事处薪酬福利科。
3. 对于离退休费由民政部门或社保经办机构发放的教职工,其丧葬费与抚恤金不由学校发放。请持 《死亡医学证明书》或《死亡殡葬证》原件及复印件前往办理。
四、费用领取
经人事处薪酬福利科审核办理后,单位或亲属凭其出具的领取通知,到学校财务处领取相关费用。同济校区教职工家属,可至财务处同济财务办公室领取。
五、重要提示
1. 请务必妥善保管《医学死亡证明书》原件,并提前准备复印件。
2. 建议家属首先与逝者所在单位取得联系,单位工作人员将提供必要的协助与指引。
3. 在办理前,可先致电人事处相关科室咨询,确保材料齐全。
特此通知。
人事处薪酬福利科